秋高气爽,阳光明媚,
又到了适合装修的季节,
不少业主选择在这个时候
开始装修房子
但同时,
房屋装修是一项复杂工程,
一不留意就可能出现各种问题,
与装修公司之间产生矛盾纠纷
屡见不鲜,
业主们往往费心又费力
“10个装修9个坑”
如何让业主们在装修的时候
避免掉入那些坑呢,
今天,我们带大家盘点装修中的
那些“隐藏陷阱”
问题一:工期不明确
若装修公司在合同中仅写明总装修工期,对于开工、完工时间未作明确约定,一旦出现拖延开工、逾期完工等情况,业主也束手无策。
因此,在合同中应将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写到某年某月某日,避免拖延工期。同时要明确工期延误时装修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每延误一天,装修公司需支付多少违约金。
问题二:装修材料含糊其辞
装修公司在签订合同前谎称所用材料是国际大牌,实为假冒伪劣材料。一旦业主追究,便以合同中并没有指定品牌为托词。若业主要求使用更高品质材料,装修公司就会趁机涨价。
因此在合同中,或者在作为合同附件的选材列表内,应明确约定装修所需材料的具体品牌、具体型号。
问题三:拆分报价套路
装修公司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来收费,如把一个柜子的总价拆分为木板费、油漆费、人工费等,甚至在拆分出的项目里再增加其它费用,导致总价远高于实际价格。
因此,在水管铺设、拆旧墙、砌新墙等项目中,应让装修公司直接给出总报价。
问题四:虚报建材损耗
装修过程中产生材料损耗属于正常现象,但有的装修公司会虚报过多损耗,从而获取更多利润。
如果发现合同上耗材费用数值过高,务必及时指出并提出异议。
问题五:增减项目套路
装修过程中,难免会有增减项目,这些项目在施工前必须经过业主签字同意,所有未得到业主签字、确认、同意而产生的费用,一律可以拒绝支付。
此外,业主需复印留存装修公司给的报价清单,以便在结算时进行核对,避免装修公司无中生有乱收费。
问题六:水电费用清算问题
施工队在装修过程中会产生一笔不小的水电费用,这笔费用该怎么算、由谁支付,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问题七:垃圾清运费清算问题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运费应由装修公司负责。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这笔费用该怎么算、由谁支付,物业可能会找到业主进行处理。
问题八:违约责任
违约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不能按时完工交付的赔偿问题;二是无法整改的质量问题。
为避免纠纷,签合同时必须明确赔偿金的计付标准,即便业主与装修公司产生争议,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主张均有合同保障。
问题九:付款方式
一般情况下,装修款不需要一次性付清,目前在装修行业较为常见的付款做法是:开工时付30%,水电验收时付30%,木工、油漆验收时再付30%,整体验收后结算剩余10%。
问题十:保修条款
装修难免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确保装修公司承担保修责任至关重要。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保修期期限(一般水电保修为五年,其他项目保修为两年),以及装修公司的保修义务(一般分为包工包料保修全负责和只承担包工不包料)。
问题十一:合同签订程序
合同落款处要有装修公司的盖章,最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同时需要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和工程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联系电话、施工图纸、装修预算单、详细工程报价、装修材料品牌具体型号等附件。
法官提醒
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首先要查看公司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确定该公司是否具有专业资质。其次,在装修过程中,要实时跟进施工进度,及时查验完成的项目,通过书面验收单等方式进行确认,遇到不满意的地方及时沟通,避免损失扩大。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本着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一、案由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二、合同效力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浙江天平、平湖法院